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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村委会干部以集体所有的土地林木所有权为条件与另外村进行合并换取部分人房基地,不同意你搬走,经营承包的土地和林木一并收回,集体劳动创造的财产被他们全部无偿带入另外村,我们不同意搬家去那的搬到其他地方,还有一部分户口被带入那里人没有走替他们打工,原本110多户400人的集体共有土地林木和财产另外村只用17个房基地就给拿到了,我们现在要找回我们的集体资产份额,政府说户口迁出村民资格取消权利自动放弃,法院说我们那是属于两村合并属于政府特有职权不预立案,我们找到合并的县级政府批准文件和文件所记载的两村委会签订的搬迁协议书,县政府1992年9月1日通过了1993年1月1日的搬迁协议书,两村委会1993年1月1日就可以根据市政府1993年文件精神签署协议书,根据这样的证据我们能否要回我们的集体财产份额和林权,政府采信那样的证据而法院又不立案咋办,那样的集体资产处置合法吗,我们应该怎么办,那可是我们几代人辛辛苦苦栽植管护几十年的八千八百亩林权,我们迁移可没有一点补偿,一棵树没有栽的在享受政府给的林业补贴,我们是该恭手相送还是争取权利

其他 2011-11-22 19:3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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