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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专业律师针对问题回答,不要无效回复】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签署日期晚于主合同生效日期合法吗?比如,1月1日签订借款合同、1月1日放款,1月5日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担保债权期间为自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债权),这样一份合同有效吗?这份1月5日签署的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覆盖了1月1日这笔债权吗?法律依据是什么?

其他 2020-07-17 12:07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合同有效,签订在后合同约定可以涵盖此前合同,没有不符合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合同无效的情形。
  • 担保合同一经签订既告成立,这一点是共同的。但因为担保方式不同,其生效方式也不同。

    比如保证合同的生效借款合同纠纷中的保证,主要有三种情况:

    一是第三人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保证合同一经签订即生效;

    二是第三人和贷款人、借款人共同签订担保贷款合同。担保贷款合同中有保证条款,或虽无保证条款,但第三人在“保证人”栏目内签名或者盖章,保证合同也即告成立并生效。

    三是担保人单独出具保证书,这是一种比较常见的情况。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7条作了明确的规定,即“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限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6个月”。此外,由于担保法规定,最高额保证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该通知到达债权人时便发生了法律效力,所以,该终止通知到达债权人之日即为最高额保证的终止之日。因此,保证期间的计算为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之日起六个月。
  • 最高额保证期间的起算时间
      在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可能对应多个主合同,而主合同签订的日期可能不尽相同,这就涉及保证期间何时起算的问题。常见的观点有两种:一种观点认为保证期间应当从每一个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因而可能存在多个不同的保证期间;另一种观点认为保证期间应当从决算日的次日开始起算,因为只有从此时开始保证人需要承担责任的债权额度才能确定,而且所有主合同对应的保证期间都统一从该日起算。
      实务中,最高额保证合同中一般都约定保证期间为每笔贷款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这样的约定系根据《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而设计,减少了许多关于是否已经超过保证期间,保证人责任是否免除的争议。
  • 您好,是有效的,借款是借款担保是担保,在约定担保债权期间即可
    【追问】最高额担保合同比主合同后签署也可以吗?最高额担保合同约定担保债权发生期间是从过去开始,这样可以吗?
  • 合同的具体信息是怎么样的。最高额保证期间合同可以约定的
    【追问】您说的具体信息是指?我的关键要素已经在问题举例说明,是企业保证担保,最高额保证担保,担保的债权是银行一笔借款合同。
    【回答】法律条款已通过V发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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