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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期间签订竞业禁止,得到补偿,离职后,公司是否需要给我支付补偿?竞业禁止和竞业限制有什么区别吗?

其他 2020-08-10 10:31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如未支付所涉费用的,劳动者无义务遵守竞业限制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
    1、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2、高级技术人员
    高级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关键岗位的技术工人等容易接触到商业秘密的人员。
    3、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其他可能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如市场销售人员、财会人员、秘书等。
    建议在入职时就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避免员工离职时不签或拒签。
  • 法律规定了劳动者离职的法定事由,《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 《劳动合同法》中的竞业限制条款: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1、义务的性质不同:竞业禁止是法定义务,已有法律明文规定在先;而竞业限制是约定义务,只以约定为前提,如事先无约定,择业就不受限制。当企业违反竞业协议承诺未支付补偿,劳动者经催告后仍不付补偿,此时劳动者可以行使对竞业限制协议的解除权,免除相应的竞业限制义务。 2、承担义务的主体不同:竞业禁止的对象是公司法中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普通员工无需承担此义务;而竞业限制针对的对象可以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但同时也可以针对公司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 3、承担义务的时间不同:前者是董事经理任职期间,后者是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以后的若干时间。 简言之,竞业禁止针对的是在职人员;而竞业限制针对的是离职人员。 4、承担义务的责任不同:企业对竞业禁止人员不需要支付补偿;而企业对竞业限制人员在离职后必须补偿,而不是在职期间支付保密费。 5、违约的法律后果不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竞业禁止的规定,其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对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一方,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根据事先协议约定的金额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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