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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这次新冠疫情导致房子过户不能履约的,该追责

其他 2020-06-20 18:4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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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疫情期间不能过户,应当免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房地产转让或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 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 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城市私有房屋所有 人,须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经审查核实后,领取房屋 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时,须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 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登记手续。”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买卖城市私有 房屋,卖方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和身份证明,买方须持购买房屋证明和身份证 明,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手续。”
  • 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并不因房子是否过户而有影响,即使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卖方并不对房子享有所有权,根据法律规定,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仍然有效。如果在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子过户的时间卖方仍未取得对房屋的所有权,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 房屋买卖过户的费用:
    1、契税:如果买房人是首次购房的按房屋成交额的1%税务机关缴纳、如果买房人不是首次购房的按房屋成交额1.5%缴纳。(买方承担)
    2、销售不动产营业税按房屋成交额5.5%向税务机关缴纳。(卖方承担)
    3、房屋所得税:按房屋增值部分20%缴纳即房屋现售价-房屋取得时买入价。(卖方承担)
    印花税:按房屋成交价的万分之十向税务部门缴纳,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
    4、土地增值税:按房屋成交价的1%向税务部门缴纳。(卖方承担)
    5、房屋交易手续费:住宅按房屋建筑面积6.00元∕㎡向房屋产权登记部门交纳。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非住宅的按房屋成交价的1.9%交纳,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
    6、房屋产权登记费:按件收取,每件80.00元,买方承担。
  • 这种情况,应当可以协商,适当延长推后过户期限。
  • 问题过于模糊,请进一步说明你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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