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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年8月1日入职,直到今天2020.5.1号,加班费2019年全年没有发,几乎每个星期六都加班了。社保只缴纳了2月和3月份的,当初和老板说好试用期也缴纳的,请问社保欠缴5-7个月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条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保费用嘛? 我现在都不想要钱了,想直接走人了,想直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吗?

其他 2023-01-14 09:0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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