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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雇佣原告在其厂里做茶叶并约定做一天给付一天的工资,日工资为65元,原告上班第一天,在工作期间,因被告的另一雇员操作不当,把正在机器边做茶叶的原告的右手 绞进茶叶机里,导致原告右手受伤。被告主动送去治疗诊断为右手第1、4、5掌骨及近节指骨骨折。医疗费被告全付。

其他 2011-11-24 20:3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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