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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02年入司从事内勤工作。05年公司就说为我们员工开始购买社保。10年4月份我主动辞职,今年11月份去劳动局补交去年的社保保险费时候,才得知,公司是08年1月份才为我购买社保。经我寻问以前的同事,有同事是公司在05年11月份就已经为其购买了社保。现在我想咨询:1、我是不是可以向以前的公司要求补交06、07年的社保?2、因为我辞职了,如果要求仲裁,是不是过了一年的时效期?急盼回复,谢谢!

仲裁 2011-11-24 14:3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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