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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原国企职工,国企改制后,我们住的单位分的自管房所在区域被主管部门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卖给了私人托管单位,现在他们不给任何补偿要将我们扫地出门。我们在此已居住三十几年,所住房屋是原单位分的福利房,已落户口、有计租表、按月向单位交纳房租,该区域用地为居住用地,不是工业用地。他们以无产权为由不认可我们提交的证明材料,我们该享受什么样的拆迁补偿政策?请各位律师解答。谢谢!

调解 2011-11-24 16:0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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