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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公司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刚工作一年,由于公司要撤销整个部门,所以要与我们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的说法是立即解除劳动关系,补偿给一个月工资。我认为公司没有提前三十天通知,应该补偿一个月工资。 然后公司违约解除没到期的三年合同,应该在补偿一个月的工资,也就是总共要补偿两个月工资。 不知道我的要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其他 2011-11-25 18:1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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