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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们家商品房2017.10月31.交付使用,当时验房的时候并没有看水表,也没有签关于水表的东西,也没有水卡,今年2020年4月28号物业让我们领水卡,我家水表704方,我觉得太高报维修,维修师傅来测了我家没有漏水的地方,水表也正常。我2018年5月入住,到现在正好两年,房子是精装房,水费太高 肯定不对,这个我应该找谁呢

其他 2023-01-13 12:39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楼上漏水业主和租客均不配合解决的可以请求物业和社区进行交涉处理,不属于房屋质量问题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楼上户主赔付;属于房屋质量问题的可以要求开发商出具存在质量问题的证明,开发商不出具或不承认存在质量问题,应委托专业的鉴定机构做出鉴定确定责任主体。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六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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