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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家韩资企业的保安,2011年11月11日晚,公司车库内失窃电动车两台,15日晚又失窃六台,公司要求我们当班保安与失车员工协商,自行赔付,一切与公司无关,在这之前,也有失窃过,公司赔付后要求每个保安签下一份保证书;内容是以后再有失窃事件,一律由保安自行赔付。如不签,即,自行离职,无奈之下,我们全部都签了,而这次,因失窃车辆过多,金额过大,折算下来,一名保安要赔付860元,一名赔付2880余元,另一名赔付3900余元,赔款最少的已当场支付了,而赔付3900余元的因提出与公司共同承担而被支付一个月工资当场开除,而另一名保安因害怕开除同意公司从其工资中扣除,我们月工资1990,无加班,无节假日,无任何补助及奖金,出事后公司不准报警,要我们自行处理,请问公司这样处理合理吗,还有依据我们之前签的保证书,公司是否有权终止与我们签订的劳动合同呢,解除合同后只要赔付一个月的工资可以吗。万分期待您的解答谢谢。

其他 2011-11-28 14:5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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