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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您好!我单位为军工单位,在该单位已经按当时合同约定服务满了6年。现在提出辞职,单位一直不答应,最后单位允许我有条件辞职。具体条件为:我于2006年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必须按当时购买退还给单位,否则不予办理离职手续。该房子是我们全单位从遵义搬迁到贵阳集体购买的房子。当时与单位的合同约定,居住满5年就允许进行房地产市场交易。而且在我前面也有同事将房子出售的先例。在此,想请教一下您:1.单位要求退回房子合理么?2.单位采用这种有条件辞职理由充分么?3.为了顺利跟下家单位签订合同,我若现在跟现单位签订这份有条件辞职有法律效力么?谢谢!

争议解决 2011-11-28 17:0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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