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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本区由于政府工程建运河风光带,对运河沿线进行保护(现在变成了商业房地产开发),对我家二处房子进行拆迁,由于是政府工程,二处房子拆了很少的钱,不到300元一平方的拆迁。镇政府考虑一些住户的困难,在相临的地方批出了一块地让一部分人家自建安置过渡临时用房。由于当时没有规划,一住就是8年多。因为是这种性质的房屋,土地证、宅基证这些都没有办法办。 2011年,区政府要将这块地卖于开发商进行商业开发。以前的老住户有证的是3000一平方拆迁补偿费,而2003年住到现在的房子以违法建筑200平一方拆迁。 请问这个这真的是违章建筑,可以被无条件强拆吗?8年的违章建筑,还是违章建筑吗?

拆迁补偿 2011-11-26 11:3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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