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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徽男教师今年四十一岁!于去年九月应聘于上海松江区师园劳务服务公司并被派往其下属永丰街道小学分校任教师,聘用合同一年一签又于今年九月续签了一年即于2012年9月1日止,合同签订后公司为其交纳了社会保险(城保)2011年11月12日星期六下午旁晚左右在离校一千五百米之外不慎掉入河里被淹死!经警方认定为自己溺水而死亡,同时向家属以及公司,学校表示该男子为非因工死亡!请问该男教师死亡后其聘用公司及其学校有否责任对其家属进行经济补助?怎么补?参保一块有哪些待遇?

调解 2011-11-26 08:2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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