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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一下,我一月七号刚到新公司上班,试用期三个月,我的试用期应该到几个份结束,我签的合同是一年的,这合理吗?现在五月十五号发了四月份的工资,保险扣到我一千多元,这合理吗?谢谢

其他 2020-07-27 08:2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试用期签订劳动合同后,单位不缴纳社保,处罚如下:
    1、责令限期缴纳。即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全部缴清费用;
    2、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的数额为每逾期一日加收所欠款额的2%;
    3、对欠缴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罚款。
  •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 《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另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5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工资的80%,并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 如果签订了合同,期限是一年,要求试用期三个月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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