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原告于2018年8月11日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购买被告开发建造的位于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36-1号,间号为28-11的一套面积为51.07平方米的商品房,该房屋总价款为:918,749元,约定的交房日期为2020年03月31日之前。原告于2018年06月09日支付定金20,000元,2018年06月10日支付首付款268,749元, 2018年08月11日支付其余尾款630,000元。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到后,超过交房日期被告却迟迟未能向原告交付此房屋。直至今日,被告一直违反合同约定,未履行交房义务。 赔偿金和违约金怎么计算, 金额多少

其他 2020-05-22 12:39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上海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查看全部5个解答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