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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面房交了租金到6月1号到期,合同也是6.1号到期,但是我提前两个月告诉房东我不再续租,我4月底搬走了,5月份房东在没有和我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承租给别人,且不退还押金,请问我6.1号之前是不是有使用权,房东这一行为视不视为违约?房东说我合同期内搬走了视为单方面终止合同,不退还押金,我是否可以起诉房东?我有说过我搬走了房东可以贴转让,但是没有明确过表示房东可以和别人在我的合同期内,签合同让别人搬进去。

其他 2020-05-22 02:11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对于租赁合同中的押金也即我们实务中所称保证金,风险抵押金等。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给付一定的金额作为其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履行时,返还押金或予抵扣;债务不履行时,或者存在违约情况时,债权人得就该款项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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