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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有一个人经常去某店捣乱,那里的老板娘就打电话给他弟弟,他弟弟就叫和两位朋友过来,在争吵中,老板娘就说:“给我打死他。”那个给打死的就拿刀出来捅其中一人,另个朋友就在路边捡起一块石头向他砸过去,那位被捅的就抢了他的刀。然后向他捅了6.7刀。没有一刀是捅到要害,只是送去医院失血过多才死亡的。后面那个捅人的去自首。我想请问一下这样在法律上最低要判几年呢?

刑事辩护 2011-11-28 23:0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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