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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公司聘请的外部专家,在合作期间所做出的发明申请专利,双方的责任义务该如何约定?请推荐一个合适的文本,谢谢!

其他 2020-12-20 12:53 人浏览
共9位律师解答
  • 就有关事宜作出明确的、全面的说明即可,尤其要着力写好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内容一般包含如下款项: (1)协商目的 (2) 协商目的责任 (3)协议的时间和期限 (4)协商目的条款和财物处置 (5) 履行条款期限 (6) 违反条款的责任处理
  • 双方或多方经过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后,需要订立书面凭据的,并没有统一的格式要求,但是一般需要写协商各方的个人信息,协商达成的约定事项及履行约定的方式和时限,违约责任,各方签字盖章确认。
  • 可以先行协商,建议来所面谈。
  • 申请专利的原则:"1、申请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原则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即发明、实用新型申请专利必须坚持一发明(或一实用新型)一专利的原则。
    2、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原则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一般也应遵循一外观设计 一专利的原则。"
  • 根据《专利法》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其中,根据《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根据您的描述,您所作出的专利由于利用了单位的设备和零部件,且没有对于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可能属于发明创造。如果您将来利用该专利要求企业停止侵权行为的诉求,企业很可能会提起专利权属诉讼。
  •   专利制度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专利的知识产权的一项制度。一项发明创造并不能自动得到专利保护,专利局也不能主动授予专利权,必须由有权提出专利申请的人,按照规定提交必要的申请文件,专利局接受申请后,经法定程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才授予专利权。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摘要和必要的附图等文件。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应提交请求书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等文件。专利申请文件可以由申请人自己撰写,也可以委托他人撰写。由于申请专利事务是一项繁杂的法律事务,一般人不容易完成这项任务,申请人可以委托具有专利资格的代理人撰写申请文件和办理有关申请事务。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代理人申请专利和办理申请事务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并按有关专利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缴纳代理服务费。  向专利局递交专利申请文件时,可以直接面交专利局,也可以挂号邮寄专利局,还可以委托代理机构代理人办理。  向专利局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时,应当按照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缴纳有关费用。各种费用可以直接向专利局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银行汇付,还可以通过代理机构转缴。  专利局收到符合规定的专利申请文件后,即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并注明其专利的申请日、申请号及其他事项。
  • 双方可以协议。针对以上回复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可以直接联系或转为一对一咨询,会给您更详尽的解决建议
  • 您好,您的问题比较专业,建议面谈委托律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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