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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被告系兄弟关系,因建大屋后面的小屋发生矛盾,被告把我家后门的台阶的石板敲碎,我找村与街道解决问题,他们都推了,不给我解决,我在无助的情况下问法院起诉,法院判决被告恢复原状,我又向执行局执行,执行局受理后通知过他,要他恢复,他不但不恢复,反而变本加利地把路都挖了,对我曰常生活都造成了不便,无法进出,这种行为是否负法律责任

案件执行 2020-05-27 10:4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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