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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惠州富龙翡翠欧庭购房,于2011年5月1日(是合同约定收楼日),通知收楼在收楼时发现天花板有渗水痕迹就没有收楼,并通知其整改,该问题一直到9月份才得以解决。但是在收楼时物业要求从通知收楼(即5月份)开始就要交物业管理费。物业说购房合同上的补充协议写道“以基本能通水电作为交楼标准”,所以就算是找开发商交涉,也是无济于事的。但是我个人认为因房屋的质量问题导致无法按时收楼,那么维修期间的物业管理费就不应该是由业主来承担的。而且开发商也没有《竣工验收报告》。我想咨询一下,因质量问题导致延迟收楼,在整改期间的物业管理费到底是由谁承担?是否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如果与开发商交涉,又需要哪些证据呢?万分感谢!

物业管理合同 2011-11-28 11:06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你好,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所以在收楼前的物业管理费让开发商交纳。 在收房时需要求开发商出示《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竣工验收备案表》,开发商未取得的话,买受人可以不收楼,并可要求解除原购房合同退还房款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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