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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4公司负责人李某在得知其公司业务员王某被电厂职工黄某殴打后,遂纠集多人携带砍刀等工具前往电厂。途中,李某当众扬言:“到那后,打断胳膊、腿都行,只要不打死人,都能摆平,对方的人能拉回煤场的拉回来。”到达电厂后,在李某的指挥下,其纠集的人员与黄某纠集的人员聚众持械斗殴,致使4人受伤,1人死亡。后李某主动投案自首。李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说明理由。

刑事案件 2020-06-02 11:51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对直接加害人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不能查清直接加害人但可分清共同行为人的,对共同行为人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在量刑时应区分其各自地位、作用大小。既不能查清直接加害人,又不能分清共同行为人的,对加害方的首要分子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但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要特别慎重。聚众斗殴,既致人重伤又致人死亡的,应按照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 这个情况是要看具体的当事人的责任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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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不打死人,李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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