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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么些写协议法律支持吗? 甲方: 乙方: 根据甲乙双方公平公正,双方同意本着合作共赢原则。乙方自愿投资甲方在河北省,山东省2020年度所有工程。共计人民币 500000.00元,大写: 伍拾萬元整,乙方年底固定分红为300000.00元,大写:叁拾萬元整,在甲方施工期间,如出现任何问题,包括经济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所有投资加分红甲方同意在2020年底(阴历)必须连本加分红返还给乙方人民币800000.00万元,大写:捌拾萬元整。如有违约甲方自愿承担法律责任。此协议书经甲乙双方协商有效,特立字为凭。此协议书一试两份。 甲方: 乙方:

其他 2020-08-06 23:2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合同即是合法有效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合同乙方违约,甲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双方可以自行约定违约金的金额,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要求根据合同约定的违约金金额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双方约定的违约金金额一般不得超过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三十。法律依据:《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根据《合同法解释二》: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 (一)替代模式。在此种模式下,雇员遭受工伤事故后,只能请求工伤保险给付,不得依据侵权行为法的规定,向加害人请求侵权损害赔偿。但是侵权责任的排除并非绝对的,而是相对的。简言之,即侵权责任排除,仅仅适用特定的加害人(此时的加害人包括了雇主和受雇于同一单位的其他雇员而不包括其他第三人),特定事故类型(意外事故、职业病或上下班交通事故),特定损害(限于人身损害)以及特定意外事故发生原因。采取此种制度的国家有西德、法国、瑞士、南非、挪威等国。
    (二)选择模式(即择一模式)。即受害雇员可在侵权行为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给付之间,选择其中一种(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也是如此规定)。英国和其他英联邦国家早期的雇员赔偿法曾经一度采用此种模式,但后来均已被废除。
    (三)兼得模式。系指允许受害雇员接受侵权行为法上的赔偿救济,同时接受工伤保险给付,即获得双份利益。采用此种模式的国家,最主要为英国。
    (四)补充模式。采用此种模式的国家主要是日本、智利以及北欧等国。在此种模式下,受害雇工对于侵权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均可主张,但全部所得不得超过其实际所受损害的一定比例。
  • 你好,一般情况下,合同只需要双方签订而不需要第三人见证或公证,但律师见证或公证机关公证的话,可以帮助当事人完善合同内容,避免或减少合同纠纷。只不过也要看合同内容、性质及法律规定,如果是不违法的合同,有双方的签字,是具有法律效应的。只不过如果合同内容涉及任何违反法律规定的协议,那就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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