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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 (1)商店(经营者)违反了我国消费权益保护法的哪些内容? (2)商店对张女士应负哪些责任?

产品质量 2011-06-16 13:23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1.商店(经营者)侵犯了我国消费知情权、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1}根据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为真实、明确的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2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商场将原料为100%晴纶的大衣标明为“羊毛”大衣,明显存在与实际质量不符的情况,侵犯了消费者知悉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商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2}商场所做的“换季商品,概不退换”免责条款侵犯了消费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其内容无效。 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第48条规定: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商店上述陈述与产品实际质量不符,构成欺诈,而以多项接口拒不退货,违反了消费者的赔偿请求权。
  • 您好! 百货的行为系虚假宣传,可以认定为欺诈。同时,可以要求其按售价的双倍来赔偿。如需其他咨询,可以拨打我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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