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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李波、王南、刘伟分别出资400、250、200、150万元,于2015年5月共同组建设立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四股东股东们一致同意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前先不实际缴付出资,待公司成立后一年内缴付出资50%,成立三年后全部缴付到位。其中张明以100万元现金和价值300万元的房屋出资,但该房屋为张明妻子章风婚前按揭购买,该贷款尚未还清,抵押权人为工商银行。李波则使用自己在长江科技开发服务有限公司研发部工作期间完成的发明创造A技术出资。公司成立后,王南认为A技术作价过高,经股东共同委托的评估机构重新评定价值仅为50万元。王南已缴付货币100万元,三个月后,王南利用担任副总经理、主管公司财务之便,从公司私自划走资金80万元用作自己孩子留学费用,四年后被张明发现才予归还。股东刘伟系国家美术大师,以五年的劳务作价150万元出资,其他股东均同意。问:1、四股东缴付出资的期限是否合规2、张明使用房屋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李波可否使用A技术出资?作价是否合规?如不合规其法律责任与后果是什么4、王南私自划走80万元款项,该行为的性质是什么?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5、刘伟可否使用劳务出资?

其他 2020-06-09 06:3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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