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1、中、美两家公司协商在深圳设立一家合资生产企业,双方协商签订了协议,内容如下: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中方出资50万元(其中土地使用权出资20万元,现金出资30万元);美方出资50万元(其中工业产权作价40万元,现金出资10万元);税后利润根据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分配的比例;生产过程中扩大规模资金不足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发生争议时按美国法律解决等。

公司成立后,由于资金问题没能解决,加上经营管理不善,使企业陷入债务危机。甲企业向法院提请宣告该公司破产。此时,该公司共有资产80万。对外负债情况如下:欠甲公司100万;乙公司70万;丙公司50万;丁公司80万;银行100万。法院受理案件后,该公司提出和解。在债权人会议上甲与丁公司不同意和解,而其他债权人认为甲与丁所代表的债权没有超过2/3以上,所以无效,建议法院进入和解程序。法院同意进入和解。

进入和解程序后,因各种原因企业未能好转,最后法院宣告该公司破产。

请分析以上情况说明:(给出结论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

(1)该合资企业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存在哪些问题?

(3)企业破产后各债权人能得到多少清偿

破产清算 2018-10-25 15:0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债权申报期限是允许债权人向法院申报其债权的固定期间。限定债权申报期间,对于破产程序及时、顺利地进行是必要的。因为,只有在债权人人数和债权数额业已确定的情况下,才能召开债权人会议和进行清算分配。
      对债权申报期限的立法体例,有法定主义和法院酌定主义两种。我国新破产法对债权申报期限实行法定范围内的法院酌定主义,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未依照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参加破产程序行使权利。
  • 破产债权范围债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一)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  
    (三)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  
    (四)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  
    (五)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  
    (六)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  
    (七)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八)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  上述不属于破产债权的权利,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也应当对当事人的申报进行登记。

  • 一、债权人委员会的组成。  债权人会议不是一个常设机构。不能经常性地召集和作出决定。为了保证债权人充分地行使权利,特别是行使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处分和破产财产变价、分配过程的监督权,有必要将债权人的集体决定权授予他们的代表机构。这种代表债权人会议行使监督权利的机构,就是债权人委员会。  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决定设立。债权人会议有权决定其设立或不设立。自然也有权决定其变更或解散。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9人。  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  
    二、债权人委员会的一般监督权。  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监督破产财产分配;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  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破产法规定拒绝接受监督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作出决定。  
    三、债权人委员会的特别监督权。  管理人实施的下列行为,属于对债权人利益关系重大的处分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2)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3)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4)借款;  
    (5)设定财产担保  
    (6)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7)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8)放弃权利;  
    (9)担保物的取回;  
    (10)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以上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在重整程序中,债务人自行管理企业事务的,其行为视为管理人的行为,其实施上述行为时也应当履行对债权人委员会的报告义务。  与上述报告义务相对应的,是债权人委员会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债权人委员会对管理人实施上述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向管理人提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必要时,可以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由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请求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管理人的重大处分行为构成渎职的,可以根据破产法第
    130、131条的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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