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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09年5月17日定了一辆长安马自达车,是在4S店定的,当时没有签购车合同,只交了1万人民币作为定金。定金条上没有写面注明提车日期,只达成口头协议,(20天左右提车) 在此期间通过三次电话,第一次销售人员告知我说5到6号可以提到车,第二次通话又说7号可以提到车,第三次又改为5月10号一定能提到车,今天又说推迟到12号。那么,我今天就去要求补签一份写面的提车协议,要求确保12号能提到一辆合格的车,并注明违约责任,但他们不肯签书面协议,并又把提车日期改为本月15日。 首先我想请教的一点是:本定金条上的车型被工作人员写错了,(应该是马2劲翔,被销售人员写成了颈翔,颈翔这款车是不存在的)那么,此定金条还有效吗?如果无效的话,他们应该承担什么民事责任呢?我是不是可以拿回我的1万人民币呢? 第二;如果补签提车协议的话,应该怎么写才能保证我的正当权益呢? 定金条上的内容和您说一下吧:车型,(还被他们写错了)金额,所定配件,定金的数额,我的身份证号码,双方的签名,还有定购日期,其他没有了。 谢谢您了!

其他 2009-06-11 08:43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你好,你这个情况属于交货日期约定不明的情况,在你的催讨下,对方应在合理期间内履行交货义务。因为对方违约,你可以要求对方双倍还返定金,就是要求对方还返你2万元。欢迎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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