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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买家,买卖主合同中规定5月30号前买卖双方执行交易,但附录中规定着5月30号前作为买家的我要付清40万的余款,由于双方都是第一次买房,不清楚付款和交易的前后顺序,当时也没有产生太多的疑虑,由于贷款的过程中发生了一些问题,耽搁了一些时间,在6月7号的时候才收到公积金担保置业公司的通知,可以去办理过户,我也在当天以短信兼电话的形式通知了卖家。但卖家却以余款为到帐为由拒绝配合办理过户,并要求赔偿违约时间相对应的违约金。虽然我违约了,但是根据上海的公积金贷款规定,小面积住房贷款要实施监管,是要在过户之后才能放款给上家,针对卖家的要求是否合理?我因该如何对应?我在接到可办理过户的通知后(逾期七天),就通知了卖家,短信方式或者是否有法律效律? 我要求配合过户,使得贷款尽快能过下来,但卖家找各种理由拒绝,卖家的行为是否合理合法?因为我有违约在先,是否影响我享有合同中对卖家不履行过户的制裁权利。由于合同中并没有规定逾期要向卖家支付违约金,是否可以拒绝卖家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要求?如果我要使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需要收集一些什么材料,以及在上述过程中,有不规范的操作需要更改弥补?

其他 2009-06-11 19:1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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