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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某幼儿园中班课间操时间到了,李老师带着中一班的小朋友向操场走去。一个小朋友被自己的鞋带绊了一下,差点摔倒,老师连忙去扶,并拉小朋友到队伍外系好了鞋带。小明趁老师忙的时候,抓了一把小伟的衣服。小伟向老师告状,老师严厉地批评了小明并打了二个巴掌小明,要求他走路注意力集中,更不能阻碍其他小朋友走路。说完,老师转身向队前走去。小明此时心有不忿,突然从身后用力推了小伟一把,小伟的头被摔破了,缝了5针,花去检查费、医药费3000元。事故发生后,小伟的家长要求幼儿园和小明的家长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但幼儿园认为自己不存在过错,不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而且幼儿园对老师已作出扣除当月资金200元、罚款100元的处罚了。而小明的家长则认为,孩子在幼儿园将人推倒致伤,是李教师监管不力造成,应该由幼儿园负全责。问:1.在本案中法律关系主体有哪些?主体应负什么法律责任?2.确定赔偿责任的依据是什么?赔偿的主体可能有哪些?3.幼儿园对老师的处罚是是否妥当?为什么?如果老师对学校处罚不服,他可能采取哪些救济措施?

其他 2020-06-17 03:1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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