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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5岁xx附属幼儿园中一班学生。2003年10月,,x经确诊患有肥厚性心肌病。2004年9月,A进入附属幼儿园,其父母告知幼儿园A有心脏病,体检档案对此记载。2004年12月9日下午,A和中一班小朋友在户外玩老鹰捉小鸡的游戏。游戏结束后,A回到教室脸色发白,呼吸困难,倒地昏迷,后送医院抢救无效,被宣告猝死。A父亲与附幼多次协商未果,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状告附幼及其上级主管单位某省幼儿师范学校,索赔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合计30.6万元。请问,该案中构成哪些法律关系?其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分别是什么?该案中构成哪些法律关系?其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分别是什么?

离婚 2019-10-13 05:4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原则
    1、补充适用原则。此相当于“精神抚慰原则”。对于精神损害,首先应适用非金钱赔偿的方式,在非金钱的赔偿方式不能对受害人充分保护和对侵权人制裁的情况下,补充的使用金钱赔偿方式,对于受害人予以一定的抚慰和补偿。
    2、公平适用原则。有的称之为公平原则或者公平合理原则。适用金钱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一方面考虑金钱赔偿的民事制裁作用,不让侵权人能够因为侵权而受益,另一方面也要从实际情况出发,给受害人适当的赔偿,以弥补其受到的精神损失,也即不让其吃亏。
    4、适当限制原则。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适用金钱进行赔偿的,对其赔偿数额应当进行一定的限制,以社会的公平正义为主要考量因素,否则实践中可能出现漫天要价的情形,不利于精神损害赔偿所需达到的真正的目的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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