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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借 条 今借到李某现金拾五万元,定于2005年10月1日之前还清,若到期不还,本息以向某在某地的1005亩退耕还林国家补助款偿还。 借款人:张某 2005.6.1 担 保 书 本人愿意提供2002年在某地退耕还林1005亩为张某借款拾五万元担保,逾期不还,以退耕还林国家补助款偿还。(月息1角)。 担保人:向某 2005.6.1 李某于2007年8月16日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张某、向某偿还借款本金拾五万元及利息,利息从借款之日起按1.23%的4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请 问: 1:根据向某的担保书,担保期间应该怎样确定? 2:根据向某的担保期限及李某起诉时间,质押担保责任是否可以免除? 3:担保书中未写明质押物名称、交付日期,但实际上已把《农户退耕还林手册》交给李某,质押担保是否成立? 4:质押担保如果不成立,作为向某的合伙人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说明:向某私自把合伙人共有的退耕还林1005亩登记在自己名下,私自替张某借款质押担保。) 说明:每年国家下发退耕还林补助款时,农户拿《农户退耕还林手册》去当地林业部门填表:填写检验合格的实际退耕还林面积、根据合格的面积填写国家下发的补助款,再根据这个填好表格的《农户退耕还林手册》去指定的银行领取补助款,每亩补助约为57元。每年国家下发退耕还林补助款是个不确定数字,如果林木被砍伐了一大片或者全被烧光,补助款就会减少或者没有。 律师请您在百忙之中帮我解答以上四个问题 谢谢!!

其他 2009-06-11 16:34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1.主债务期限届满后六个月,但可能中断。 2.质押不成立。 3.不成立。 4.因为有担保,应该承担连带责任,但如果存在特别的免责事由有当别论。 若还有其他疑问,或需要律师帮助,可电话联系我。
  • 未约定担保期限的,担保期限为自主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你所说的这种担保不属于质押担保,而是一种信用担保即保证。担保未明确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的,应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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