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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期房,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补充协议中规定,“开发商原因造成的交房逾期,自逾期后90日起,开发商向购房者支付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这条有歧义,可以理解为每天付万分之一的违约金,也可以理解为只付一次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这种情况可以要求开发商修改协议吗?据我所知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政府备案的,但是后面的补充协议应该是开发商自己规定的吧?修改这个补充协议也要去房管局备案吗?

其他 2020-06-17 19:2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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