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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的借款用途是做生意,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中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保证,现在信用社诉至法院起诉的是借款人和担保人,请问担保人能否追加借款人的妻子为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在起诉之后,能否再追加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妻子?如果能,法官为何当时不接受,而是等开庭后再说呢?借款合同中写明借款人用大车和担保人作担保带的款,现在借款人把大车卖了,作为银行当时未去车管所办抵押,银行是否也存在失职呢?

其他 2011-11-30 16:1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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