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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十二月十七号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但是当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日期让我写来年的三月份,我们这期间劳务派遣解释说我们属于用人单位试用期,和他们没关系,但是这三个月工资还是属于劳务派遣公司给发放,我想问哈劳务派遣公司这种行为是否违法,是否具备欺骗劳动者,另外就是我们签订的合同是两年,但是适用期确是三个月,这个劳务派遣是否又存在违法行为?求解答

其他 2020-06-18 23:3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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