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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咨询下,我是做公司财务工作的,公司人力资源部门2020年4月9日通知我4月10日下班后开始待岗.我没在公司发的待岗通知书上签字.在我工作期间,公资标准为11000元/月(未超过当地购社保工资的3倍),公司给我购社保是按4000进行的,相当于没有足额购.第一个问题是,公司通知员工待岗,法律有没有规定提前多长时间通知员工?第二个问题是,4月的工资应按什么标准发放给我.第三个问题是,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按我实际工资把社保给我补足.如公司不同意补交,我有哪些权利可主张?谢谢!

仲裁 2020-06-21 18:1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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