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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在2004年有县政府批准、在县土地局办理了相关用地手续、并向士管局交纳了相关的用地费用。同时经镇政府同意批准该租赁土地为建设用地,和村委签订了为期50年期限的使用合同。请问按照目前土地适用的相关法律合法吗? 注:原有土地是砖窑废弃地。土地性质属于村集体所有制。

其他 2020-06-22 15:4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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