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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共同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A投资占出资额的60%,B、C投资各占出资额20%。A、B、C商定:A不参加公司的日常管理,公司由B和C负责实际经营管理,B担任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C担任董事和总经理。A希望该公司仅仅从事药品的零售业务,他坚持在公司章程中设置了这样一个限制公司目的的条款:“本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药品零售”,同时为防止B、C滥用董事权力,在章程设置担保限制条款:“本公司对外实施担保行为,须经过股东会决议通过;最高担保数额为100万元,单笔担保数额不超过20万元”。在生产经营中,B、C为促使公司未来向药品生产企业转型,代表公司与D大学签订新药品研发合同,但D大学对公司经营范围限制并不知情。此后,B为方便企业E融资,促使董事会作出为E担保的决议。在E与F的融资洽谈过程中,B应F的要求,出具了该董事会决议。最终,F同意向E贷款250万元并签订贷款合同;相应地,B代表公司F签订一般保证合同:“在E无法清偿250万债务时,由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来,A知悉上述情况,请问上述药品研发合同是否有效

公司成立 2020-06-24 21:5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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