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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A公司投资设立B公司(B公司为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B公司、C公司共同出资设立D公司;A公司的总经理可否兼任D公司的董事,A公司的可否兼任D公司的监事?A公司投资设立B公司(B公司为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C公司共同出资设立D公司;A公司的可否兼任D公司的监事?

公司成立 2019-05-30 10:5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子公司受母公司的实际控制。所谓实际控制是指母公司对子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拥有实际上的决定权,其中尤为重要的是能够决定子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母公司自己就可以通过行使权力而任命董事会的多名董事。
    某些信托机构虽然拥有公司的大量股份,但并不参与对公司事务的实际控制,因而不属于母公司。
  • 发起人共同出资:第一,公司的出资方式中,不允许以劳务作为出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第二,公司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第三,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审批机关批准的公司章程;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6)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适用于金融、证券、保险类和基金管理公司,以及设立时缴付全部或部分注册资本的公司。
    (8)投资者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9)住所使用证明文件;
    (10)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公司。
  • 投资公司是一种金融中介机构,它将个人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投资于众多证券或其他资产之中。“集中资产”是证券投资公司背后的核心含义。在投资公司所建立起来的证券组合之中,每个投资者按照投资数额比例享有对资产组合的要求权。
      设立外商投资控股公司资产总额不得低于4亿美元,新政策要求外商申请在中国设立投资性公司需要符合的条件有: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1000万美元,并有三个以上拟投资项目,或者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十个以上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3000万美元;以合资方式设立投资性公司的,中国投资者应为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
      相关法律知识: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从公司的名称来讲,所谓投资公司,一般主要从事经贸、资产、经营类投资范围,当然主要还要看公司章程中注明的经营范围。
      投资公司是以将货币或资产投向本身以外的企业或个人、并从这种货币或资产的投入取得直接经营收入或通过股份变现实现资金退出的企业法人。  目前在中国的金融市场,投资公司一般以“投资银行”的角色称呼出现,顾名思义投资公司必须拥有大量的自有资金,才能实现真正的投资运作。
    同时,由于投资工作本身的难度还需要另外一种类似中介性质的企业来服务投资公司和企业,因此就出现了目前市场上众多的投资顾问公司,顾问公司并不具备真正的投资能力,只是在投资活动中为项目方和资金方牵线搭桥,并从中收取顾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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