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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人在一家国有公司主管盐产品发运工作并签订承运合同。今年承运方运输船队人员在途盗卖我公司盐产品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交待有多个航次卖盐。由于在合同中有给与承运方1.5%重量损失的免责条款。因此几乎每一航次运输的盐产品都发生这一范围的重量损失,每年累计达5000吨,约200万元经济损失。是否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三条:(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2.该免责条款既包含有承运人举证属于法律规定的免责原因,也可能包含有承运人非法侵占或过失造成的损失。因而放弃法律规定由承运人举证才能免责或承运人不能举证无过错则推定其有过错获得经济赔偿的权益,是否属于在主观上有失职行为。3.超出合同规定范围的盐产品减量如承运人举证属于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则依照法规应当免除承运人的赔偿责任。而对于合同规定范围的减量由于运输行业的特殊性,托运人无法获证减量是由承运人的侵占或过失行为所致。由于该免责条款包含有承运人非法侵占或过失造成的重量损失。,该免责条款是否无效。本人是否因未能正确签订、履行合同承担法律责任,请您赐教。谢谢

刑事辩护 2011-11-30 20:5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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