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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想请问下,公司劳动合同上面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是这么规定的:甲方实行标准工时制,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甲方根据生产(工作)特点,对需要实行特殊工时的岗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事或不定时工作制。 公司制度规定: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7.5小时。也就是平均每周有5小时加班。根据合同上这样的规定,行政管理人员,是否可以索要每周超出的5小时加班费?

仲裁 2011-12-01 10:4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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