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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集团打工,2008年3月参加工作2008年8月公司签订转正合同一份有仲裁,总经理签字,但是没有公章。我工作已有40个月,公司没有给我交任何保险,在2008年11月份我在工作期间由于患急性尿潴留,由公司经理亲自给我送进医院,医药费为12000元,我要求公司解决,但是公司以捐款的名义给我5400元,后我多次要求公司给我交保险等,他一直没有答复,然后2011年7月我工作中感觉胸闷,下班回家后半夜12点突觉心脏不适就被家人送进医院,结果检查出心梗.做支架手术,住院过程中公司经理来看望我一次,出院后我要求公司报销医疗费.公司不但不承担责任反而将我辞退,没有任何补偿,原因是头一次看病到现在已经过一年一上,在法律上已经失效,再有我二次有病家里已无力支付我医药费的情况下我借钱自己补办的医保,根据这种情况,公司对我说我自己已缴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所以公司已不能重复交款为借口,不给报销保险费用,请问我该怎么办,谢谢!师帮帮我。

其他 2011-11-30 14:3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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