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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侯某(17岁)2012年5月9日因犯盗窃罪,并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8年9月23日,侯某因扒窃再次被抓获,在讯问中交代2015年也曾盗窃他人手机(价值1000元),未被发现。(2018年扒窃行为应判2年有期徒刑,2015年盗窃手机行为应判刑罚拘役6个月)。请问,侯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其他 2020-07-02 15:50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您好,第二次盗窃并未构成犯罪不停止缓刑的执行,第三次盗窃与第一次盗窃之间已过五年并不构成累犯,对于侯某不能从轻处罚侯某并不构成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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