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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在某公司做财务工作近两年。由于对现状不大满意,于是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同意他离职但是要求支付1万元违约金,A对此不服提起了动争议仲裁。仲裁机构在审查公司与A签订的劳动合同时意外发现公司在这份劳动合同上,没有加盖公司公章,也没有合同鉴证机关的鉴证,公司方只有一个法人代表的个人签字。问:(1)对于这份劳动合同,如何认定?(2)属于无效合同么?法律依据是什么?

其他 2020-07-05 10:1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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