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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昨天上午,办事处安全办来表哥家工厂例行检查,指出配电箱附近不能存放产品,需要整改。下午我表哥要求外省籍工人暂时搬离产品,应付明天再次检查,数量不多,约六七袋编织袋产品。工人非常反感,表示产品不放这里,每次搬到其他地方,嫌麻烦,表示不愿配合,还反驳表哥的意思,说:产品不放这里放哪里,放表哥指定地方嫌费体力麻烦,明确表示不搬,他们不是干杂货的,诸如此类话语。于是,两人开始有些争吵,没发生肢体冲突,外地工人开始激动起来,把正在生产的机台电源直接关掉,还把约7袋编织袋产品抱起来扔在地上。我阿姨见状,劝他们不要再争吵,随后,争吵也就逐渐停止。(2)以前几个工人(一家人)可能被我表哥说了几句,背后经常将工厂内水龙头打开放水。请问:工人不配合搬离配电箱附近产品,甚至在车间内捣乱,骚扰正常企业生产秩序,是否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工人是有签劳动合同的,是否可以这个理由辞退工人?工人因发泄私愤私自放水行为,达到什么程度,会构成违法行为?厂内水价是按照工业用水价格计算。

刑事辩护 2020-07-07 13:4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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