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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原是吉林省国有企业,在2005年企业实行改制,改制后我公司被A公司租赁。2008年6月,我公司提出破产并由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在2005年改制时,职工就全部被买断工龄(签定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并给付职工补偿金。 请问:1、公司的这种改制方式具有法律效力吗?(改制应是企业所有权发生变更,但我公司所有权并没有变,还是原有公司,A公司只是一名租赁者,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 2、企业在2008年破产,企业破产是否应给付职工除解除劳动关系以外的其他补偿呢?

破产清算 2009-06-12 21:10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你说的情况不是改制!是破产后被人收购了!职工只能用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安置!如果你们没有安置到位,可以对被占有的资产请求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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