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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玩忽职守罪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罪吗

刑事辩护 2020-11-17 16:19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 当然不属于
  • 1、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队、政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本罪在主观方面是一种过失。
      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4、只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才能构成犯罪。
  • 在我国,危害国家安全罪由反革命罪演变而来,具体包括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投敌叛变罪、叛逃罪、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战时资敌罪,作为一种特殊犯罪,该罪与普通刑事犯罪主要有以下几点区别:
    第一,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而普通刑事犯罪则只有在五年内再犯才以累犯论处。
    第二,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一般都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而普通刑事犯罪一般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只有对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才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第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由我国的国家安全机关专门负责立案侦查,而普通刑事犯罪则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
    第四,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均由我国中级法院负责一审,而其他普通刑事案件除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以及外国人犯罪的以外一般均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 玩忽职守罪怎么认定?

    (二)区分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的界限

    滥用职权是行为人意识到自己在行使权力,不该用而用,该用而不用,因而超越职权而滥用职权的行为;而玩忽职守则为行为人意识到自己是履行职责,由于各种原因而不履行职责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因此,完全的擅离职守不会理解为滥用职权。只有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滥用职权才会与玩忽职守发生竞合,不易区分。关键还是要看行为人的主观态度,即滥用职权者认识到自己是在滥用职权,明知不该用,该用而不用,因此,对危害结果则是采取放任的间接故意;而后者则意识到自己在履行职责,该履行而不履行或不认真地履行,其对危害结果,则是出于过失。有时候,玩忽职守与滥用职权的行为结伴而行,这时要认定其性质,则更要看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认识程度,如出于间接故意,则属滥用职权,否则则为玩忽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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