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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您好!我是一名肢体二级残疾人,到单位医疗期只有三个月,从2017年11月份2018年2月份因腰椎滑脱在浙二医院手术二次,请假4个月后上班,(医疗期按最低工资标准2010的80%发放)到2019年4月份因左脚严重感染,无法上班,在省人民医院连续治疗22天。医院开出了医疗诊断书和病假证明,我第一时间按公司请假流程办理病假手续,並将医疗诊断和病假证明上传给人事和部门经理,公司以医疗期超过不能请病假,按事假办理,否则按旷工处理。现在因为我请假太多以个人原因给我解除劳动合同。没有经济补偿金,公司这样做违反劳动合同法吗?

其他 2020-10-08 11:1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获得经济补偿金。在该单位工作满1年补偿1个月工资,不满6个月补偿半个月工资,满6个月不满1年补偿1个月工资。 具备以下条件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个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你好,按照法律规定,如果员工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职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公司经过另行安排工作后,你仍一直请假无法工作,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过需要提前30日书面通知你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另外需要支付你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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