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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10年12月1日在一酒店上班,是一家新开张的酒店。一直到今年10月1日酒店就在毫无征兆的情况下,快到下班时间通知我第二天不用来了。我在职期间酒店为和我签订劳动合同,为此我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酒店没按照酒店的员工手册提前一个月通知我离职而赔偿一个月工资,和我在职期间的社保,还有未签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赔偿我10个月的双倍工资。然而酒店却以酒店的营业执照是2011年8月26号办下来为由,只赔偿一个月的社保和工资。我想请问一下酒店可以这样做吗,如果不能我可以采取什么措施?请相关律师给于指点,谢谢!

仲裁 2011-12-02 13:0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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