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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与乙公司于某年2月5日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规定: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2000吨马口铁,交货时间为同年5月20日,每吨价为1000元,总价款为200万元,交货地点是甲公司所在地仓库。合同还规定,合同生效后的10日内,甲公司应向乙公司预付10万元。若乙公司违约,将向甲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比例为未履行部分的7%。合同订立后,甲公司依约向乙公司预付了10万元。甲公司还在合同订立后的4月8日与某市茂祥物资公司订立了一份销售2000吨马口铁的合同。合同约定,马口铁每吨价格为1200元,交货时间为同年6月10日,每迟交付一天,则支付总价款1%的违约金。直至同年5月20日,乙公司未交付合同项下的货物。后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函称,若乙公司能够在5月30日前交付货物,则仍视其履行合同,否则将解除合同。乙公司未作答复。至5月30日,乙公司仍未交付货物。甲公司无奈派员四处联络,终于在6月20日以当时的市场价格购买到2000吨马口铁,该批马口铁每吨价格为1300元,并于该日将该批货物交付给茂祥物资公司。同年7月20日,乙公司来向甲公司交货,甲公司拒收。乙公司认为甲公司违约,双方发生纠纷,乙公司遂向甲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甲公司接到甲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后,向该人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法院判令乙公司双倍返回定金20万元,支付违约金14万元,并代甲公司向某市物资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24万元,并赔偿利润损失40万元。 请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出发,对本案予以评判

仲裁 2009-06-13 08:1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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