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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从1976年因丈夫的工作关系从本公社榆树院大队迁移到前社 大队了落户,距今住了35年了,过去集体经济相对困难时候村里每年都要有摊销费 用,我都按规定足额交付了。 现在由于土地逐年增值,被告近三年来在前社村的公益事业方面办了点实事, 对我来说本来是一件大好事,然而被告以外来户为由将我拒之门外,具体情况如下: 1,从去年(2010年)7月1日起前社村60岁以上的老人每月发给100元养老补助 金,截止今年12月底共计1800元,没有我的。 2,从去年(2010年)开始每户每年发给村民股金分红款400元,没有我的。 3,前社新村的楼房配套费每平米120元,前社村民是按120元的60%收取,我是 109平米,按规定应该交7848元,实际被告让我交了13090元。比规定值多交了5232 元。 4,被告规定凡是7月5日前付清全部房款的村民优惠房价总额的10%,我是7月3日 交清的,应该领取1080元的优惠款,当我去领钱时,村委会计才告我说:“你不在领 钱范围”。1-4项共合计金额8512元。

其他 2011-12-02 18:0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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